條款和條件

條款與銷售條件

⽣生效⽇日期2016年8⽉月01⽇日

(以下簡稱「本約定之條款條件」 僅適⽤用於台灣地區客⼾戶)


1.

定義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Mai-Mai Trading 」,係指客⼾戶訂購單或 Mai-Mai Trading發票上Mai-Mai Trading

V.O.F(買賣貿易公司)。︒ 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客⼾戶 」,係指客⼾戶訂購單或Mai-Mai Trading發票上所特定

之⽴立案公司、︑⾃自然⼈人或法⼈人。︒ 本約定條款條件所指之「契約 」,係指Mai-Mai Trading銷售產品及/或服務給客

⼾戶且涵蓋本約定條款條件之契約。︒

2. 契約之成⽴立

2.1 契約於Mai-Mai Trading接受客⼾戶訂購單後始為成⽴立。︒

2.2 產品之銷售及/或服務之提供應符合本約定條款條件之規定,⽽而排除客⼾戶規定或提出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

客⼾戶承認其知悉本約定條款條件之內容,並同意受其拘束。︒

2.3 商品之數量、︑品質及任何規格說明等,應根據賣⽅方報價(若買⽅方已接受)或買⽅方訂單(若賣⽅方已接受)。︒

2.4 賣⽅方得依據任何適⽤用法律要求變更商品規格,或按照賣⽅方規 格製造商品,規格的變更不得重⼤大影響商品效

能或品質。︒

2.5 未經賣⽅方事前書⾯面授權,不得取消、︑變更交期或重新配置訂單,若取消、︑變更交期或重新配置訂單,買⽅方

應負責⽀支付賣⽅方因 此所產⽣生之任何額外成本和費⽤用。︒

2.6 所有報價和銷售必須按照下列銷售條件。︒本檔應視為要約或反要約,並排除其它條款或條件,任何採購訂

單或其它買⽅方(若解釋為要約,茲此予以拒絕)不得視為要約。︒ 客⼾戶⼀一旦下達服務訂單,即表⽰示接受該⼀一般

條款和條件。︒ ⼀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所有訂單、︑就有關訂單簽訂的合同以及其他安排,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

關聯公司作出的所有要約或提供的所有服務。︒ 如果⼀一般條款和條件與與代表政府、︑政府機構或任何其他公共

實體執⾏行的服務有關的規定相衝突,或者與當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衝突,則衝突的部分不予適⽤用。︒

客⼾戶向本公司下達訂單或與本公司簽訂合同,應視為了解並接受此⼀一般條款和條件。︒

2.7 本公司強烈建議,客⼾戶或潛在客⼾戶在向本公司下達任何訂單或與本公司簽訂任何合同之前,應完整閱讀此

⼀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3. 提供服務

3.1 本公司將按客⼾戶提供的具體指⽰示,以適當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務。︒ 如果客⼾戶沒有具體指⽰示,應將以下各

項視為向本公司作出的指⽰示:

(a)本公司提供的標準規格單或標準訂單的條款︔;和/或

(b)任何相關習俗、︑慣例或⾏行業慣例︔;和/或

3.2 凡分期交付之商品,每次交付應構成單獨合約,若賣⽅方違反任⼀一分期或多項分期(無論是交貨、︑品質或其

它⽅方⾯面),買⽅方不得將各分期交付視為整體合約⽽而拒絕付款。︒

3.3 若買⽅方未受領商品,或交付時未給予賣⽅方適當交貨指⽰示,則賣⽅方得(賣⽅方其它權利或救濟措施不受影響)

儲存商品至買⽅方實際受領交付,並向買⽅方收取合理的倉儲費(包括保險費)︔;或依當時最佳價格出售商品,並

(扣除所有合理的倉儲與銷售費⽤用 後)向買⽅方收取售價低於合約價款的差額(若有)。︒



3.4 若事前未約定裝運事宜,賣⽅方得選擇運送⼈人。︒若賣⽅方依買⽅方要求等待交貨指⽰示或改期交付,買⽅方將⽀支付倉

儲費。︒

3.5 貨物交付後 10 天內(或依採購訂單另⾏行約定的時間),若 買⽅方未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有關商品的任何短

缺、︑損壞或瑕疵, 買⽅方視為已接受商品。︒買⽅方必須于前述時限內通知,並提出賣⽅方核發之退貨同意書,否則

恕不接受退貨。︒若買⽅方拒絕提領或受領任何商品,或未取得賣⽅方退貨同意書⽽而擅⾃自退回商品,賣⽅方將保留該商

品7天,之後賣⽅方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分商品,但不妨礙賣⽅方向買⽅方請求⽀支付該商品的全額價款,以及

賣⽅方因⽽而承 擔之任何其它費⽤用、︑開⽀支、︑⼿手續費、︑損害和損失。︒

3.6 本公司可委託代理⼈人或分包商執⾏行全部或部分服務。︒ 客⼾戶授權本公司向該代理⼈人或分包商披露執⾏行該等服

務所需的所有信息。︒

3.7 客⼾戶應當向本公司提供反映客⼾戶與第三⽅方達成的約定的⽂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如銷售合同副本、︑信⽤用證、︑提

單等。︒ 該等⽂文件僅供參考,不得擴展或限制本公司接受的服務或義務的範圍。︒

3.8 本公司同意,其不因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取代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或承擔、︑減少、︑取消或承諾履⾏行

客⼾戶對任何第三⽅方的責任或任何第三⽅方對客⼾戶的責任。︒ 同樣,本公司也不因其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免除客⼾戶或

任何第三⽅方的義務。︒

4. 客⼾戶的義務

客⼾戶應:

4.1 確保其提供的所有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信息和指⽰示準確、︑真實、︑完整。︒ 該等信息應最遲於客⼾戶要求提供服

務之⽇日前五個⼯工作⽇日內按時提供。︒

4.2 充分⾏行使其與第三⽅方的任何相關銷售或其他合同項下的權利或履⾏行該等合同項下的責任。︒

5. 費⽤用與⽀支付

(5.1) 在訂單下達時或合同簽訂時本公司和客⼾戶未約定的所有費⽤用,應按本公司的收費標準(可能有所變更)

確定。︒ 價格不含任何稅賦、︑運費、︑搬運費、︑關稅或其它類似費⽤用, 前述費⽤用應完全由買⽅方⽀支付。︒

(5.2) 除非發貨單(Invoice)上標明了具體⽀支付期間,客⼾戶應於收到發貨單(Invoice)後、︑但不遲於相關發貨

單⽇日期起30⽇日⽀支付,或於本公司在發票上標明的其他期間內⽀支付(“到期⽇日”)。︒

(5.3) 客⼾戶無權因對本公司的任何爭議、︑反請求或抵消權,拒絕或推遲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 如果

本公司與客⼾戶發⽣生任何爭議或對客⼾戶提起任何反請求,本公司保留拒絕或推遲⽀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的權利。︒

本公司有權從付給客⼾戶的款項中抵消到期應付款項。︒

(5.4) 為了收回未⽀支付的費⽤用,本公司可以決定在任何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地強制性法律沒

有另⾏行規定,相應的收款成本,包括律師費和相關成本,應由客⼾戶承擔。︒

(5.5) 若買⽅方未于到期⽇日付款,賣⽅方有權(不影響賣⽅方任何其它權 利或救濟措施):

(a) 取消合約,或暫停交貨予買⽅方(無論該筆貨物與未付款貨物是否為相同合約或分屬不同合約)。︒

(b) 在賣⽅方認為適當時(儘管買⽅方提議的任何撥款),將買⽅方已⽀支付之款項撥款作為該商品(或依買賣雙⽅方其

它合約所供應 之其它商品)價款。︒

(5.6) 如果在執⾏行服務時發⽣生任何未能預⾒見的問題或費⽤用,本公司將通知客⼾戶。︒在這種情形下,本公司有權就

額外花費的時間收取額外費⽤用,並就完成服務發⽣生的必要的額外成本開具發票。︒

(5.7)如果由於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事由,包括客⼾戶未能履⾏行上述第3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未能執⾏行全部或部分

服務,本公司仍有權獲得以下⽀支付:

(1)本公司發⽣生的所有無法退還的費⽤用︔;以及

(2)部分約定費⽤用,其比例等於實際執⾏行的服務佔全部服務的比例。︒

6. 暫停或終⽌止服務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6.1) 客⼾戶未能履⾏行其此⼀一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義務,且未能在該等違反通知送達客⼾戶後10⽇日內糾正該等違約

⾏行為︔;或

(6.2) 客⼾戶暫停付款、︑與債權⼈人達成安排、︑破產、︑資不抵債、︑被接管或停⽌止經營。︒



7. 風險與所有權

(7.1) 儘管商品已交付且商品風險已移轉,或本銷售條款有其它 規定,必須待賣⽅方已收到該商品全額價款的現

⾦金,且其它雙⽅方 同意之銷售商品之到期貨款亦全數清償,商品的所有權始移轉 予買⽅方。︒

(7.2) 賣⽅方收到商品全額價款及積⽋欠之任何費⽤用前,對於出售予 買⽅方之所有商品以及商品轉售的收益,保留價

⾦金擔保權益。︒買 ⽅方同意依賣⽅方要求,簽署任何保障賣⽅方擔保權益的擔保聲明, 並特此授權賣⽅方簽署擔保聲

明,並不可撤回地委任賣⽅方作為代 理⼈人簽署或執⾏行該擔保檔。︒買⽅方違反本銷售條件,賣⽅方將享有 適⽤用法律所

賦予之⼀一切權利與救濟,該權利與救濟為累積性, 非排他性。︒賣⽅方催收買⽅方積⽋欠款項所⽣生之任何成本與費⽤用

(包 括但不限於催收機構費⽤用與合理的律師費),應由買⽅方負責。︒ 賣⽅方因買⽅方違約⽽而申請任何判決或催收所

⽣生之⼀一切費⽤用,應由 買⽅方承擔。︒賣⽅方有權將買⽅方積⽋欠賣⽅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的 款項,⽤用以抵銷賣⽅方或其

關係企業或⼦子公司積⽋欠買⽅方的任何款 項。︒

(7.3) 商品所有權移轉予買⽅方前,買⽅方應將商品與買⽅方或協⼒力廠 商貨品分開保存,並應指名為賣⽅方財產予以妥

善存放、︑保護與 保險,但買⽅方有權于⽇日常業務程式中轉售或使⽤用商品。︒ (7.4) 商品所有權移轉予買⽅方前(且商

品仍然存在,並未轉售的 前提下),賣⽅方應有權隨時要求買⽅方將商品運回賣⽅方,若買⽅方 未⽴立即⾏行動,賣⽅方有

權進入買⽅方或任何儲存商品的協⼒力廠商處 所取回商品。︒

8. 責任與賠償

(8.1) 責任限制

(1) 客⼾戶如擬就損失或損害取得擔保,應當投保適當的保險。︒本公司不是保險⼈人或擔保⼈人,拒絕以該等身份承

擔任何責任。︒

(2) 檢驗報告系根據客⼾戶或客⼾戶代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樣品、︑僅為客⼾戶的利益出具的,客⼾戶有義務按該檢

驗報告⾏行事。︒本公司或其任何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沒有責任因根據該檢驗報告實施或未實施任何⾏行為⽽而對客

⼾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或因提供給本公司的信息不清楚、︑錯誤、︑不完整、︑具有誤導性或虛假產⽣生的錯

誤結果⽽而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3) 對直接或間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客⼾戶未能履⾏行此⼀一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義務)造成的遲延或

全部或部分未能執⾏行服務,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4) 本公司對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索賠的責任,無論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是怎樣產⽣生的,在任何情

形下總額均不超過就產⽣生該等索賠的具體服務⽀支付的⾦金額的10倍,也不得超過20,000歐元的等值新台幣。︒

(5) 本公司不對任何間接或結果性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承擔責任。︒

(6) 如果客⼾戶要提起任何索賠,必須在發現有關事實後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隨同提供⽀支持該等索賠的所

有必要⽂文件。︒在任何情形下,如果未能在以下⽇日期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本公司對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索賠的

責任得以免除:

(i)本公司執⾏行產⽣生索賠的服務之⽇日︔;或

(ii)如果聲稱未能執⾏行服務,則為本應當完成服務之⽇日。︒

(8.2) 賠償:客⼾戶應保證,本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被任何第三⽅方提起與執⾏行、︑主

張執⾏行或未能執⾏行任何服務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索賠,無論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是怎樣產⽣生

的,包括所有的法律費⽤用和相關成本,並應使其不受損害,向其作出賠償。︒

(8.3) 賣⽅方對於錯誤組裝或訂制所造成的商品瑕疵,於交付後14 天內給予擔保。︒所有其它商品及組裝或訂制商

品使⽤用的元件和材 料,由製造商標準擔保條款的規定與限制規範保護並受制於該等 規定與限制規範,該擔保

規定明確取代賣⽅方或製造商之其它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擔保規定。︒買⽅方于前述擔保規定下的唯⼀一救濟⽅方法 (若

有),限於依賣⽅方任擇:(a) 退還買⽅方購買價款︔;(b) 修復賣 ⽅方或製造商認定之瑕疵。︒

(8.4) 買⽅方基於商品品質或狀況瑕疵,或商品未符合規格所⽣生之 任何請求權,若未於商品交付⽇日(無論買⽅方是

否拒絕交付)起14 天內通知賣⽅方,應視為完全放棄權利,⽽而買⽅方必須⽀支付價款 如同商品已按照合約交付。︒

9. 保密義務,版權,數據私密保護

(9.1) 客⼾戶授權本公司,可以復印客⼾戶提供本公司審核、︑本公司認為對處理訂單比較重要的書⾯面⽂文件。︒



(9.2) 在處理訂單過程中製作檢驗報告範圍內,並受版權保護,本公司授予客⼾戶專有的、︑不可轉讓的使⽤用權,

可以在必要且符合合同預定⽬目的的範圍內使⽤用。︒其他權利不予轉讓︔;特別是,客⼾戶無權修改和/或編輯審計報

告,亦不得在該等經營場所之外使⽤用。︒

(9.3) 本公司及其聘請的員⼯工未經適當授權,不得披露或使⽤用其在執⾏行⼯工作過程中了解的商業和業務事務。︒但

法院、︑權⼒力機構(如法定監管機構、︑認可機構或認證制度所有者)或法律法規另有要求除外。︒

10. 其他

(10.1) 即使此⼀一般條件的某條或數條規定在任何⽅方⾯面被認定違法或不可執⾏行,其它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

執⾏行性不以任何形式受到影響或削減。︒

(10.2)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授權,不得以廣告宣傳為⽬目的使⽤用本公司的企業名稱或註冊商標。︒

11. 適⽤用法律、︑管轄和爭議解決

(11.1)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由此⼀一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合同關係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爭議,均應適⽤用中華

民國有關法律法規。︒

(11.2) 可分割性。︒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判決任何本銷售條件下的任何條款無效或者 不可執⾏行,該等無效或者不

可執⾏行不應導致本銷售條件下其他條 款的效⼒力和可執⾏行性。︒

(11.3) 除非各⽅方另有明確約定,因本合同產⽣生的義務的履⾏行地點為荷蘭及台灣。︒


Mai-Mai Trading V.O.F

Chamber of Commerce Number in the Netherlands: 66706033